2005年3月18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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坐堂问案
类别:民事类
  关键词 孙女 生活费
    
  问:她可以向儿子和儿媳索要带孙女的费用
  2004年7月,李某与钱某离婚。2004年10月,李某的母亲张某要求李某、钱某承担从1999年3月至2004年4月止共5年时间,张某抚养他们的孩子李某某所支付的生活费,每月按200元计算,共计为12000元。但钱某认为,带李某某去省城生活是婆婆自愿的,况且都是一家人,带孩子也是应当的,于是拒绝支付该生活费。对于该笔生活费,李某和钱某有义务支付吗?
  答:李某和钱某没有义务支付张某提出的12000元生活费
  虽然张某对其孙女李某某不具有法定抚养义务,但是其对李某某的抚养照料,是现实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基于血缘、亲情关系所实施的相互帮助行为,这种行为是经双方协商同意的,对张某来说是自愿的,且是默认的无偿行为,因此不属于无因管理行为。现张某因李某某之父母离异而起诉,要求李某某之父母承担张某抚养李某某所支付的生活费,张某此行为是对其当初自愿、无偿行为的反悔,该反悔并无溯及力,不能因为李某某之父母的离异而改变当初张某自愿、无偿照料李某某的初衷,因而张某的实体请求既无双方约定的依据,也无法律规定的根据。
  对于张某为李某、钱某带养小孩的行为,首先,由于双方并未约定要由李某、钱某支付张某带养小孩的生活费,因而不构成合同之债;其次,双方之间显然不存在侵权行为,故不构成侵权之债;再次,由于双方是经过协商同意由张某带养李某某的,因而也不构成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之债。为此,张某的诉讼请求不具有请求权的基础,对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。